中共通化市委组织部文件
通组发〔2017〕8号
关于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
党费拨返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通化医药高新区工委、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工委,市非公党工委成员单位党委(党组),市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不足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动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党费拨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返对象及执行时间
1.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
2.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拨返办法
1.党费采取“先收缴再拨返”的办法,每半年拨返一次。
2.党的组织关系在非公有制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党员,在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社会组织党组织足额交纳党费后,由非公有制企业或社会组织党组织及相关主管部门逐级上缴同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再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逐级全额拨返相关非公有制企业或社会组织党组织。
3.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费拨返办法,每年向市委组织部(市非公党工委)书面报告党费拨返及使用情况。
三、使用范围
拨返党费使用范围包括:一是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二是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是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五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六是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四、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费拨返工作,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时足额上缴党费,不得因为全额返还而不收或少收缴党费。
2.规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拨返党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检查和公示制度,对拨返党费单独设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确保拨返党费使用规范。
3.强化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对拨返给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费从严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中共通化市委组织部
2017年3月3日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