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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1-13 10: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履行好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非公党工委”)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非公党工委按照中央规定,经省委批准设立,是省委派出机构,与省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在省委统一领导及省委组织部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加强和推进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第三条  省非公党工委开展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对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的领导。

(三)坚持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着眼于助力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紧密结合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组织日常业务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成员部门(单位)职能优势,努力增强工作合力。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省非公党工委设书1名、专职副书记1名、兼职副书记3名。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非公党工委组成部门为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局)、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经合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第六条  省非公党工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党工委会议,组织党工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工委成员合力推进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八条  省非公党工委其他成员应认真履行抓党建工作具体责任。党工委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好党工委日常工作;兼职副书记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协助书记抓好各自承担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和负责省非公党工委其他方面工作;其他省非公党工委组成人员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能,积极做好分管领域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九条  省非公党工委组成人员如因调整工作分工、调离工作岗位、辞去公职、退休和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工委组成人员的,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及省非公党工委,并由省委组织部报省委,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省非公党工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和决定;党工委应每年向省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自觉接受省委及省委组织部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省非公党工委作出与成员单位有关的重要决定,应事前征求成员单位意见。需要成员单位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省非公党工委成员单位遇有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非公党工委报告。

第十三条  省非公党工委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应由全体会议或者书记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省非公党工委成员单位代表党工委作出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事先报党工委书记批准,重要事项应报省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审定。党工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符合党工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省非公党工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研究和决策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统筹协调省非公党工委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抓好所负责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专项工作。

(五)领导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非公党工委加强和改进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六)完成省委及省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省非公党工委每年制定下发年度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清单,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工作分工和推进措施。各成员单位应分别制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处室、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结合部门(单位)职能,做好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党务干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制度建设,以及党建活动载体的确定等方面工作,努力提高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省非公党工委实行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以书记办公会为主要形式的专题议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以全体会议为主要形式的定期议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专题议党会议。

第十八条  省非公党工委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意见、制度、计划、方案等,一般须经全体会议或书记办公会审议通过,经书记签发,以省非公党工委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党工委;重要制度、规定等文件,需报省委组织部审定后印发或联合印发。

第十九条  省非公党工委定期召开市州非公党工委书记年度工作述职评议会议。省非公党工委各成员单位每年就承担的党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党工委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省非公党工委各成员单位应有具体处室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各自承担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党工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省非公党工委直接联系100户非公企业党组织和100个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工作指导,开展党建创新试点,努力将联系点打造成党建工作示范点。

第二十二条  省非公党工委成员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向党工委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加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创新举措、鲜活事例和突出成效;定期或及时向省非公党工委、相关部门(单位)通报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情况、违规违法开展营利性活动情况、注销退出情况,以及经营活动“黑名单”和“异常情况”等重要信息,便于党工委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掌握各方面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督促引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非公党工委每年至少开展1次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巡回督导检查;并安排若干专题调研。

 

第五章  简报、公章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或书记办公会主要内容,一般应由省非公党工委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形成会议纪要,经书记签发,以省非公党工委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非公党工委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加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工作成效等情况,一般应由省非公党工委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经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签发,以省非公党工委文件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党工委。

第二十六条  省非公党工委按规定制作、使用专用公章,由省非公党工委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需经省非公党工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同意。

第二十七条  省非公党工委日常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非公党工委应参照本规则,

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省非公党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非公党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