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非公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吉林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决定问题、审议议题,应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民主议事、科学决策。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因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党工委全体会议。
第四条 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条 省非公党工委召开全体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议题内容,通知党工委组成人员。
第六条 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县非公党工委相关负责同志和其他方面有关人员列席。
第七条 省非公党工委组成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在会后及时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抓好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八条 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组织部的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第九条 研究审议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
第十条 讨论审议加强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大制度、意见和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议提出省非公党工委组成单位的调整补充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议确定省非公党工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党工委成员单位加强分工协作。
第十三条 对各市州非公党工委书记抓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述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审议在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开展党的集中性教育和活动的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议决定应由省非工党工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六条 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工委书记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专兼职副书记、党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后代为提出,由书记审定。
第十七条 省非公党工委组成人员可根据部门职能,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专项议题建议,经党工委书记审定后,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对列入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议程的议题,提出或承担议题的成员单位应及时提交会议讨论审议材料。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九条 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议事和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省非公党工委组成人员可以在会上对议题进行讨论、提出质询;提出或承担议题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会上针对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议程的议题,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参会人员提出,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暂不决定或表决,提出或承担议题的成员单位应按会议要求对议题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完善,具备条件时可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省非公党工委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由党工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办公室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工委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全体会议决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省非公党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非公党工委负责解释。